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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债务转让后谁对业主负责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02:11)     点击:223

  案例:王先生于1999年7月与B和C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B和C公司的价值30万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即付总房价款的95%,房屋交付日期为1999年10月份。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即付了28.5万现金。可在办理入住时发现此套房屋已被B和C公司于1999年5月份先于王先生卖给了李先生。王先生与B和C公司多次交涉,要求退款或换房,但均被推托。在这期间,B和C公司因经营不善,将整个项目及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了D房地产公司。D公司取得此项目合法的经营权和销售权。王先生又与D公司交涉,D公司同样以"再等等、一定能解决"为借口拖延,拒不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无奈之下,王先生将B、C、D三家公司告上法庭。后经调查发现,B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经营范围也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且此项目无预售许可证。目前B公司已是人去楼空。C公司虽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但目前该公司涉嫌经济犯罪,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公司员工也是各奔东西。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将B和 C两家公司撤掉,只起诉D公司。

  律师分析:王先生可以只起诉D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可以认为王先生默许了B和C公司将自己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给了D公司,该权利义务的转让合法有效。因此王先生与B和C公司所签的合同中的权利应由被告享有,义务应由被告承受。D公司应履行B和C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律师特别提醒:

  1、在买房前切记两点:

  第一,不要在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情况下轻易做决定,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判断购房风险的大小;

  第二,不要过于自信,认为自己对此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已经足够了,能做出正确判断。实际上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买房需要建筑、法律、金融、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综合知识。

  2、在买房后一旦发生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免在这期间卖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使买方的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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