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金国
刘金国律师
天津 武清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金国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恶意串通的合同有哪些特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07 03:21)     点击:236

恶意串通的合同有哪些特征?

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金国律师提供“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金国律师,刘金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金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2101220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金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武清区律师 | 武清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金国律师主页,您是第20236位访客